《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的解读

2023-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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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在保持监管原则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扩大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的适用范围,明确申报主体,优化作业流程,便利进出口企业。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快通业务适用范围。

明确将快通业务全面推广至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包括中欧班列及向南开放的中老、中越国际铁路货运班列等。

(二)明确快通业务申报主体和申报要求。

明确开展快通业务的申请人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同时,根据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移民局2019年公告第197号(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要求,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开展快通业务。快通申请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填报或通过“单一窗口”实现海关与铁路数据总对总传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增加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为快通到货信息、载运信息、运抵报告的传输主体。

(三)优化进境快通作业流程。

进境快通申请的传输时限由原来的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放宽到理货报告传输前。

(四)明确办理舱单归并、分票及变更手续的相关事项。

明确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分票及变更手续。

三、涉及范围

公告适用于允许开展国际铁路联运转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

供稿单位: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