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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租赁
适用范围: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货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
租赁企业: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承租企业: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
开展保税货物租赁需要注意的要素有哪些?
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
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
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租赁货物的合约到期了怎么办?
(一)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业的,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内,并按照下列要求申报:
1.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
2.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3.运输方式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二)租赁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留购的,承租企业应当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同一企业提交的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
租赁企业发生了租赁资产交易,并且承租企业没有变化,应该怎么办?
(一)承租企业应当凭租赁变更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担保变更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综合保税区海关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申报手续:
1.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企业间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承租企业及变更前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退运回区相关手续;租赁企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承租企业及变更后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租赁进口货物出区手续。
2.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可以采取形式申报、租赁货物不实际进出境的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运输方式填报“其他”(代码“9”)。
3.对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