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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手册核销业务
一、进、来料手册核销
(一)申请手册核销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加贸保税业务申请表》;
2.《电子化手册核销情况说明》;
3.《手册进出口情况一览表》;
4.《进口报关单明细表》;
5.《出口报关单明细表》;
6.如有内销的,附《内销报关单明细表》、内销报关单、税单,来料手册有内销的需附外方授权书;
7.如有销毁的,附《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附销毁报关单;
8.委托代理企业办理的附《报关委托书》;
9.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企业报核数据与海关底账出现差异的处置方式。
查找产生差异的原因。因数据申报错误导致的差异,企业应进行修改后重新申报;报核数据与海关底账确实存在差异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三)对存在未办结手续保税货物的处置方式。
经海关核实确定仍存在剩余料件、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企业应及时办结余料结转、内销征税、退运或销毁等相关手续。
二、手册核销问答
问题一:企业预计不能按期报核应如何处理?
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如企业因故不能报核,应当在有效期内向海关申请手册延期,并尽快办结相关手续。
问题二:料件串换应如何处理?
答: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企业集团内企业,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以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问题三:成品退换应如何办理?
答:成品退换包含“来料成品退换”、“进料成品退换”。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经加工、维修等后复出口。同一手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办理成品退换时,企业需提供成品退换合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1.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2.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四: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应如何申报?
答: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的,需申报核注清单,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适用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适用监管方式为“边角料销毁”。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问题五:内销集中纳税应如何办理?
答: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及时填写《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的前提下,企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且不得跨年操作,即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问题六:副产品应如何申报内销?
答: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于需要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问题七:不作价设备应如何解除监管?
答:对于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企业不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等纸质单证,通过申报监管方式为“BBBB”的设备解除监管专用保税核注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企业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解除监管证明。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由企业根据现有规定办理复运出境或内销手续。
三、主要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