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政策|“两仓”企业看过来,海关是这样开展保税核查的!

2023-1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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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税核查

海关保税核查是对经营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以下简称“两仓”企业)进行后续监管的主要方式。关于海关保税核查,“两仓”企业常常会有诸如海关保税核查怎么查、企业要提供什么资料等疑问。

本文将对针对“两仓”企业关注的问题,对海关保税核查进行具体介绍。

一、“两仓”企业保税核查要点

01、“两仓”企业保税核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第二条规定,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正,下同)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正,下同)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

02、保税核查中海关人员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

03、“两仓”企业应如何配合海关实施保税核查

●被核查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海关实施保税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海关保税核查需要的有关账簿、单证等,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海关查阅、复制被核查人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核查时,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被核查人委托其他机构、人员记账的,被委托人应当与被核查人共同配合海关查阅有关会计资料。

●海关在核查过程中提取的有关资料、数据等,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签字确认。

04、保税核查中通常会有哪些书面记录

●核查组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核查组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制《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并签名。实地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还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上注明。

●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限期改正、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等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二、“两仓”企业应如何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第二十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六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警示

案例1

某隶属海关在对某公司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盘库核查时发现,其未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现执行账册项下部分保税货物储存在保税仓库监管范围外,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后续移交缉私部门处罚。

案例2

某隶属海关在对某保税仓储企业开展盘库核查时发现,其存在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货物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后续移交缉私部门处罚并追征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