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加工贸易账册整合优化改革

2024-06-219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转载自:http://gec.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5949257/index.html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加工贸易账册整合优化的公告,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和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整合统一为“加工贸易账册”管理模式。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联网监管”和“以企业为单元”2种加工账册监管模式。近年来,随着海关总署各项改革的稳步推进,两种账册监管模式差距不断缩小:一是准入方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出台后,两种账册准入条件趋于一致,均为“非失信企业”。二是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也已经趋同。目前两种管理模式仅在账册核销程序上略有不同。基层海关和企业均希望能够整合两种账册管理模式,简化账册类型,统一账册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统一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海关总署启动了加工贸易账册整合优化工作。

【主要内容】

一、统一新设加工贸易账册类型,不再新设“以企业为单元”类型账册。

二、原有“以企业为单元”账册可继续使用,“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新设金关二期加工贸易账册。

【热点问答】

一、新账册怎么做?

2024年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新设立账册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等设立金关二期加工贸易账册,“账册类型”填报“E账册”,不再新设“以企业为单元”类型账册。海关按照现行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二、旧账册怎么办?

为尽量降低账册整合对企业运作的影响,避免增加企业负担,按照“稳定存量、改革增量”的思路,加工贸易企业前期已设立的“以企业为单元”账册(即“账册类型”为“以企业为单元”)可继续使用,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求新设金关二期加工贸易账册,按规定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和原账册注销手续。

具体政策链接:http://gec.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910407/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