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4-09-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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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及目的

一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按照党的二十大关于维护国家安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部署,为更好平衡海关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关系,推进监管资源合理配置,有必要结合近年来海关执法实践,从立法层面构建管精管准的风险防控体系,更好落实海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职责使命。二是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要求,提升和优化营商环境。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海关组织(WCO)要求各成员国实施海关监管时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制度,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美国、欧盟、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外海关均将风险管理纳入海关法典等规范中。因此,制定专门规章完善风险管理立法对提升和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三是固化机构改革成果,规范海关风险管理工作。随着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有必要整合禁限管制、税收安全、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商品检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风险管理需求,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智慧海关建设阶段性成果,在规章层面构建风险管理工作框架。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海关风险管理工作准则,提升智能化水平。

明确海关风险管理的定义及范围,将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风险等均纳入进出境安全风险范围(第二条)。明确现代科学技术应用,推进风险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管理智能化水平,助力智慧海关建设(第四条)。

(二)构建海关全流程风险管理链条。

构建从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到基于风险评估结论实施分级分类处置、风险管理评价等措施的海关全流程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海关收集风险信息的渠道、开展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处置的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要求海关对风险管理活动进行有效性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持续改进风险管理体系(第十八条)。此外,规定海关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中负有的保密义务,以及外部专家、机构的保密责任(第五条、第十一条)。

(三)统一规范海关风险处置工作。

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海关工作职责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中,《管理办法》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厘清风险警示通报、通告、公告的不同适用情形和适用对象(第十四条)。设置制定和启动重大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条件,以及海关可以依法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第十七条)。

(四)明确不确定性风险前提下的评估和处置。

实践中,由于受到科学认识、评估方法、信息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海关需要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形成风险评估结论,并基于当前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管理办法》规定海关下一步应当持续跟踪关注,通过积极收集风险信息、改进评估方法等方式,减少风险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及时调整风险处置措施(第十六条)。

(五)优化风险协同共治新格局。

将“协同共治”列为风险管理工作原则(第三条)。明确行政相对人负有配合海关开展风险信息收集的义务(第八条)。规定相对人发现进出境安全风险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并主动采取适当措施消减风险(第九条)。要求海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风险联合防控机制,共同维护进出境安全(第十九条)。

(供稿单位:法规司、风控司)